百铭洋配资 最高院指导案例研讨会聚焦民营经济保护 浙江高院认定余姚住建局 “滥用职权”
来源:沈阳日报指尖客户端
7 月 9 日下午,中国法学会会员、北京市检察院移送立案与侦查活动监督专家团成员隋思金,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北京中心研究员许浩,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房保国等法学专家,在北京市泽亨律师所围绕保护民营经济主题举行研讨会,受邀探讨的还有十余家媒体。

重点研讨了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的 “余姚市甬兴气体分滤厂(下称‘甬兴分滤’)与余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称‘余姚住建’)燃气经营许可纠纷案”。
企业申领燃气许可证:一场持续十余年的拉锯战
2000 年,甬兴分滤成立甬兴分滤厂,通过朗霞街道向原宁波市市政公用局申请建造液化石油气储罐站获批准。2001 年,该厂完成基础设施建设,通过消防验收等法定程序,取得宁波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质,经多年发展占据当地 20%—30% 的市场份额,成为区域最大供气企业。
2004 年,因余姚行政区划调整,该厂划归泗门镇管辖。2009 年,随着居民用气需求增长,甬兴分滤通过镇政府向余姚市建设局申请兼营民用气,同年 11 月获批复同意。在此期间,企业多次接受检查,均未被提及需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企业也误以为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即可合法经营。

直至 2016 年浙江举办重要会议期间,余姚市建设局上门要求企业停止充装,并告知需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自此,甬兴分滤开启了漫长的许可证申领之路。尽管多次诉讼,截至目前燃气许可证仍未获批。 期间,甬兴分滤曾向宁波市有关领导反映情况,经批转后申请虽被受理,但余姚住建仍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甬兴分滤提出行政复议后,余姚市政府撤销了该决定,然而余姚住建又以第三方评估报告(称 “泗门镇 2030 年前无需新增储配站”)为由,再次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浙江高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事实明确
2019 年 4 月,甬兴分滤提起行政诉讼。余姚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责令余姚住建在判决生效后 20 个工作日内对甬兴分滤的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重新作出决定,认定余姚住建以 “泗门镇无需增设储配站” 为由不予许可缺乏专业依据,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及《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
余姚住建局仍以 “不符合相关规划条件” 为由再次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获余姚、宁波两级法院支持。2021 年,甬兴分滤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同年 5 月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 撤销余姚、宁波两级法院的行政判决; 撤销余姚住建 2019 年 7 月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责令余姚住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处理申请。

省高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余姚住建在行政复议和法院判决撤销其不予许可行为后,仍以相同理由作出决定,严重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属于滥用职权,既浪费司法资源,又增加当事人诉累。
专家热议:司法权威与政府诚信亟待维护
尽管浙江省高院已作出明确判决,但甬兴分滤的燃气经营许可证至今未落实,且企业持有的工业用气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也遇阻。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4 年 8 月 12 日,企业于 2024 年 6 月中旬提交延续申请及材料,7 月完成宁波市应急管理局专家提出的三轮整改后,却迟迟未收到复核通知,专家称未接到复核安排。
研讨会上,专家们对此案高度关注,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北京中心研究员许浩指出:法院判决直接认定行政机关滥用职权,在司法实践中极为少见,体现了浙江高院保护民营经济的务实态度。这是一起典型的循环诉讼案件。循环诉讼则是指行政诉讼案件在经历了一审、二审甚至再审等诉讼程序后,由于各种原因(如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程序违法等),导致案件被反复审理,形成了一种“死循环”的状态。
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房保国认为,行政机关在省高院判决后仍通过变换理由(从人员资质、消防验收到新建企业标准)变相抵制,既损害司法权威,也破坏诚信政府原则。他建议:强化司法判决执行力,建立行政机关拒不执行判决的罚款及追责制度;规范行刑衔接程序;建立经济纠纷刑事立案检察前置审查机制;将行政协议履行纳入法治政府考核指标。
中国法学会会员、北京市检察院移送立案与侦查活动监督专家团成员 隋思金表示,这起能入选最高院案例库的判决撤销原行政行为并责令重作,意味着原行政行为在作出时(基于当时的事实和法律)就存在违法之处。行政机关对司法裁判的态度,本质是检验权力是否真正被关进制度笼子的试金石。当行政诉讼从民告官走向官尊法,方能体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真义。
指尖新闻电自北京

责任编辑:刘万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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